解读链接:《大埔县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办法(试行)》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有关单位:
《大埔县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办法(试行)》已经2024年10月29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自然资源局反映。
大埔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日
大埔县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闲置土地
认定和处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目标要求,规范和引导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梅州市闲置土地处置规定》(梅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被认定处于闲置状态的已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处置和利用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遵循依法依规、分类处理、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保障闲置土地处置的专项经费,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及时处理闲置土地重大事项。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和有关土地所有权人负责各辖区内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大埔分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闲置土地进行举报和反映情况。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举报。
收到举报和情况反映的政府单位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对举报信息进行登记,并将初步核实以及是否立案调查的有关情况反馈给举报人。
第二章 调查与认定
第七条 闲置土地的调查参照《梅州市闲置土地处置规定》(梅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第八条 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记载宗地为单位。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与不动产权证中的宗地划分不一致的,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中的宗地划分为准。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仍未动工开发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1年为动工开发日期,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二)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三)经批准以转让方式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与土地所有权人重新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者未重新约定动工开发日期的,自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之日起1年为动工开发日期,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动工开发是指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工程施工进度达到下列标准:
(一)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
(二)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
(三)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1/3。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动工开发的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十一条 建设主体工程在动工开发后、竣工前施工方已停止施工活动的,由各镇人民政府配合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认定为中止开发。
对已建工程部分的维修、保养和建设不计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的辅助设施等活动,不得认定为施工。
第十二条 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的总面积、总投资额,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为准;无约定的,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建设工程报建批准的有关规定认定。通过上述方式仍无法认定的,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相关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局、县住建局等单位,和土地所有权人按照宗地实际开发建设情况予以认定。
已动工开发建设用地的面积按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实际动工开发建设的建(构)筑物之基底面积认定,临时建(构)筑物涉及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计入已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已投资额按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经投入用于土地开发建设的资金总额认定,可以依据项目建设进度、资金凭证等材料认定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总投资额、已投资额均不含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土地价款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时支付的地价款,不包括取得土地应缴纳的相关税费。
土地价款根据有偿使用合同、转让合同记载的价格认定。
第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指导土地所有权人在《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位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直至处置完毕。
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将《闲置土地认定书》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闲置土地已设立抵押权的,应当同时将《闲置土地认定书》书面告知抵押权人。闲置土地因涉案正由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执行中的,应当同时将《闲置土地认定书》书面告知受案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后,各镇人民政府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和土地所有权人会同其他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自查,经审核属实的,应当认定为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原因造成土地闲置:
(一)因未按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约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土地所有权人的其他行为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上述规定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应当由经办人签名后加盖公章;土地所有权人根据上述规定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应当由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召开村民会议,且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决同意形成书面意见签名加盖公章。
第三章 处置与利用
第十六条 参照《梅州市闲置土地处置规定》(梅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执行。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和县自然资源局在审核入市申请材料和方案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防止产生土地闲置:
(一)土地权属清晰;
(二)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三)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四)动工开发应当具备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十八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应当就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
约定动工开发时间应当综合考虑办理动工开发所需相关手续的时限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时间。
第十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态巡查制度,督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及时开发利用土地。
第二十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项目开发进度情况,在建设项目动工、竣工的1个月内提供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等材料,积极配合做好项目用地跟踪登记工作。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项目公示牌,公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动工开发及竣工时间、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等。
第二十一条 因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恶意囤地、炒地等自身原因造成闲置土地的,在依法处置完毕前,镇人民政府不得受理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履行能力但是拒不缴纳土地闲置费或者拒不移交被收回土地的,各镇人民政府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及时将其有关信息材料移送给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土地所有权人未按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满”“不足”“超过”,不包括本数;“以上”“以下”,则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埔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在试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和梅州市新出台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则按国家、省和梅州市出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