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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大埔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2024版)》政策解读
来源:县府办  时间:2025-02-17 10:21:2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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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埔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2024版)的通知

【音频解读】

音频解读:《大埔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2024版)》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

  《大埔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2024版)》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一)修订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优化我县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有效管控养殖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结合《大埔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大埔县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等最新规划成果,对原《大埔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2020年)》进行修订完善。

  (二)主要依据:

  1.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24部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

  2.标准规范:依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4613-2024) 等技术规范。

  3.规划文件:参考《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梅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大埔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大埔县畜牧业发展规划 (2023—2027年)》等16项相关规划文件。

  二、目标任务

  (一)出台目的

  建立健全大埔县畜禽养殖空间管控体系,明确禁养区范围和管理要求,从源头上减少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自然保护地、居民区等重点区域生态环境,促进畜 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实现产业发展与生态保护协调统一。

  (二)具体目标

  1.明确禁养区划定范围,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养殖场。

  2.明确禁养区内现有养殖场由县政府依法组织搬迁或关闭,关闭前不得扩大规模。

  3.规范非禁养区养殖行为,强化污染防治要求。

  4.压实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形成联防联控机制。

  5.保障饮用水安全、自然生态功能和人居环境质量。

  三、主要内容

  (一)全文结构

  方案包括适用范围、划分依据、术语定义、禁养区划定范围、部门分工、管理要求等6部分,附有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公路铁路、河流水库等6个清单和分布图。

  (二)核心内容

  1.禁养区范围

  ·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全县51处饮用水源的一级、二级保护区水域和陆域范围。

  ·自然保护区:涵盖丰溪、大仁崇、寮岗等7个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范围。

  ·人口集中区:14个乡镇和丰溪林场的城镇集中建设区(城镇开发边界)。

  ·其他区域:基本农田、14个森林公园、129处文物保护单位、公路铁路两侧控制区、韩江等6条主干河流及3座中型水库管理范围。

  2.管理要求

  (1)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含养殖小区、专业户)。

  (2)禁养区内现有养殖场由县政府依法组织搬迁或关闭,关闭前不得扩大规模。

  (3)非禁养区新(扩)建养殖场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环保、防疫等要求。

  (4)自然保护地内原住居民可维持现有养殖规模,但不得扩大。

  3.部门分工

  明确各镇(场)负属地责任,农业农村局负责废弃物利用指导,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污染监管,自然资源、水务、林业、供电、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协同监管。

  四 、利企惠民措施

  1.明确发展空间:通过划定非禁养区,为合规养殖提供清晰的发展区域,避免企业盲目投资。

  2.保护农户权益:对自然保护区内原住居民,允许在遵守规定、不扩大规模的前提下维持现有养殖,保障其生产生活权益。

  3.分类指导管理:对规模化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和家庭散养实施差异化管理,家庭散养不适用本方案,但需符合相关规划,由村规民约规范,减轻散户负担。

  4.优化审批服务:明确非禁养区新建养殖场需符合的规划、环评、用地等条件,为合法经营提供指引。

  五、新旧政策差异

  (一)更新划定依据

  依据2021—2023年最新发布的国土空间规划、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等成果,确保划定范围与现行规划一致。

  (二)完善禁养区域

  1.新增《大埔县第二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2024年)》等最新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

  2.明确将城镇开发边界区域纳入禁养区。

  3.更新公路、铁路、河流、水库等区域的管理范围。

  4.细化管理要求:增加对自然保护地内原住居民养殖活动的规范,明确“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养殖规模”的具体要求。

  5.强化部门协作:根据机构改革和最新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养殖污染整治中的具体任务,形成监管合力。

  6.优化附件清单:更新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名录和数据,确保清单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六、其他说明

  (一)征求意见情况

  方案修订过程中,充分征求各镇(场)和相关部门意见,并结合最新政策和技术要求进行完善,确保科学合理、符合实际。

  (二)涉及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大埔县行政区域内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家庭散养不适用本方案,但需符合相关规划,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

  (三)关键词诠释

  1.畜禽:指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

  2.禁养区:依法禁止建设养殖场(含养殖小区、专业户)的区域。

  3.非禁养区:禁养区以外区域,新(扩)建养殖场须符合相关规划和管理要求。

  (四)注意事项

  1.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需按《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执行。

  2.各镇(场)应指导行政村将畜禽养殖户符合相关规划、纳入村规民约管理,加强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监管。

  3.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施日期:本方案自正式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解读机构: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大埔分局、大埔县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