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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埔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2024版)的通知
埔府办〔2025〕1号
来源:县府办  时间:2025-02-17 10:36:3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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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链接:《大埔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2024版)》政策解读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埔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2024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有关单位:

  《大埔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2024版)》已经2025年1月16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大埔分局反映。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5日


  大埔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2024版)

  为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有效管控畜禽养殖业污染,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及《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埔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大埔县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等最新规划成果及我县实际情况,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进行完善调整,方案主要成果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划分方案适用于大埔县境内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及养殖污染防治。

  二、划分的主要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修改);

  5.《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

  9.《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修订);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改);

  11.《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修订);

  1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

  1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3号);

  14.《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3〕第639号);

  1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2013〕第643号);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正);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第四次修正);

  18.《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修订);

  19.《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订);

  20.《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21.《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

  22.《广东省公路条例》(2023年修正);

  23.《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相关标准规范、规划文件

  1.《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2.《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24);

  3.《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粤环〔2021〕10号);

  4.《梅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梅市府函〔2022〕30号);

  5.《美丽广东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粤府函〔2024〕231号);

  6.《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碧水保卫战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粤府函〔2022〕57号)

  7.《广东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征求意见稿)》;

  8.《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第二次修订);

  9.《梅州市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方案》

  10.《关于同意梅州市31个建制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函》(粤环函〔2002〕102号);

  1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部分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5〕17号);

  1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梅州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18〕428号);

  13.《大埔县第二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14.《大埔县部分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及优化调整技术报告》;

  15.《梅州市自然保护地规划(2021-2035年);

  16.《梅州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

  17.《大埔县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

  18.《梅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粤府函〔2023〕245号);

  19.《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埔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粤府函〔2023〕309号);

  20.《大埔县畜牧业发展规划(2023-2027年)》(埔农农函〔2024〕28号);

  21.《大埔县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十四五”规划》;

  22.《梅州市大埔县县道网规划调整方案(2021年)》;

  23.《大埔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修订方案(2020年)》(埔府办〔2020〕8号);

  24.《关于印发〈全面落实畜禽养殖监督管理责任协作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梅市农农函〔2024〕348号);

  25.其他相关的规范、规划、文件。

  三、术语与定义

  (一)畜禽

  本方案所指“畜禽”,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由国务院批准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二)禁养区

  本方案所指“禁养区”,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三)非禁养区

  非禁养区是指本辖区内除禁养区以外的区域。

  (四)禁养对象

  本方案所指“养殖场”包括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及养殖专业户。

  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粤农农规〔2019〕10号),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的规模标准如下:

  1.畜禽养殖专业户

  畜禽养殖专业户是指符合国家、广东省规定的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即在同一地点、达到以下规模之一的畜禽养殖行为:

  (1)生猪年出栏50至499头或存栏30至299头;

  (2)肉鸡年出栏2000至9999只或存栏1000至4999只;

  (3)蛋鸡存栏500至1999只;

  (4)奶牛存栏5至99头;

  (5)肉牛年出栏10至49头或存栏20至99头;

  (6)肉羊年出栏30至99只或存栏30至99只;

  (7)肉鸭年出栏2000至9999只或存栏1000至4999只;

  (8)肉鹅年出栏1000至4999只或存栏500至2499只;

  (9)肉鸽年出栏10000至49999只或存栏2000至9999只;

  (10)肉兔年出栏500至1999只或存栏250至999只;

  (11)蜜蜂养殖100至199群;

  (12)其他畜禽的规模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是指符合国家、广东省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养殖场(小区),即在同一地点、达到以下规模之一的畜禽养殖行为:

  (1)生猪年出栏500头或存栏300头以上;

  (2)肉鸡年出栏10000只或存栏5000只以上;

  (3)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

  (4)奶牛存栏100头以上;

  (5)肉牛年出栏50头或存栏100头以上;

  (6)肉羊年出栏100只或存栏100只以上;

  (7)肉鸭年出栏10000只或存栏5000只以上;

  (8)肉鹅年出栏5000只或存栏2500只以上;

  (9)肉鸽年出栏50000只或存栏10000只以上;

  (10)肉兔年出栏2000只或存栏1000只以上;

  (11)蜜蜂养殖200群以上;

  (12)其他畜禽的规模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禁养区划定范围及相关依据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包括大埔县已取得批复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大埔县第二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2024年)》及《大埔县部分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及优化调整技术报告(2024年)》拟调整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域保护范围及陆域保护范围,具体名单见附件1。

  划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

  (二)自然保护区

  包括《大埔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待颁布的《大埔县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大埔县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大埔县内7个自然保护区(不含依法划定的生产生活区)的边界范围。自然保护区名单见附件2。

  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外的原住居民在遵守自然保护区有关规定,且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养殖规模的前提下,维持现有养殖状况,并须做好生态资源的保护工作。

  划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第二次修订)等。

  (三)风景名胜区:无。

  (四)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划定的主要依据为“指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大气环境保护距离等要求,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划定的区域”。

  城镇开发边界是在一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以城镇功能为主的区域边界,涉及城市、建制镇以及各类开发区等。本方案将《大埔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中“三区三线”方案划定的14个乡镇和丰溪林场的城镇集中建设区(城镇开发边界)确定为人口集中区,划为禁养区。

  划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1.基本农田保护区

  包括《大埔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及2024年5月自然资源部下发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资料划定的大埔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内区域。

  划分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

  2.森林公园

  包括《大埔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待颁布的《大埔县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大埔县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大埔县内14个森林公园的边界范围。森林公园名单见附件3。

  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保规〔2023〕4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粤自然资发〔2023〕11号)精神,森林公园内且不属于其他自然保护地核心区的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养殖规模的前提下,开展养殖活动,修筑生产生活设施。

  划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等。

  3.文物保护单位

  包括大埔县内已认定的129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名单见附件4。

  划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

  4.公路、铁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包括大埔县境内现有高速公路两侧外延30米区域范围、国道两侧外延20米区域范围、省道两侧外延15米区域范围、县道两侧外延10米区域范围以及铁路两侧外延15米区域范围。相关公路、铁路名单见附件5。

  划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等。

  5.重要河流、湖库水域及周边范围

  包括大埔县境内韩江、梅江、汀江、梅潭河、漳溪河、小靖河河流的河道管理范围以及中型水库(青溪水库、双溪水库、三河坝水库)管理范围。

  划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梅州市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方案》等。

  6.其他。

  五、部门分工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畜禽养殖场业主必须切实依法承担治理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各镇(场)、县有关单位分工负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相关工作:

  1.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洲瑞林场、光德林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调查、统计、宣传及整治行动,制订详细计划,组织实施辖区内整治工作,确保任务如期完成,并做好整治后的巡查和防范工作。

  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开展推广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技术,加快推广农村沼气工程,强化监督,提高畜禽粪便利用率。

  3.市生态环境局大埔分局:负责禽畜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相关政策解读和回应处置网络舆情,依法查处没有环评审批手续和配套污染治理设施的生猪养殖场以及偷排、直排造成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协助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各镇(场)等单位,共同确认搬迁、关闭对象;指导确定禁养区的范围,负责清理主河道及水库周边的所有排污口。

  4.县水务局:负责督促各镇(场)清除主河道内、库区内在整治中产生的所有漂浮物、障碍物。

  5.县财政局: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资金保障。

  6.县自然资源局:指导对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同意备案的畜禽养殖设施农用地备案信息进行核验,并将符合规定的设施农用地备案信息在广东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综合应用系统、自然资源部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纳入自然资源“一张图”监管。督促各镇依法依规查处不符合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畜禽养殖用地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7.县林业局:加强对林地兴办畜禽养殖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取缔非法占用林地的养殖场。

  8.大埔供电局:依据政府有关部门送达的书面协助执行文件和行政决定书,协助政府部门按停电程序对证照不齐和逾期未搬迁关闭的养殖场实施断电。

  9.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列入关闭的养殖场(户),引导做好营业执照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对违法情节严重、按规定应吊销营业执照的养殖场(户),进行吊销营业执照。

  10.县公安、司法、信访、宣传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协同做好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的媒体宣传、维稳等工作。

  六、主要管理要求及说明

  1.本方案适用的管理对象是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及养殖专业户。家庭散养不适用本划分方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履行环保责任。

  2.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划定前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由大埔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搬迁或关闭。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在实施关停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种类和数量),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排污总量或进行污染物综合利用。

  3.新(扩)建养殖场应当位于非禁养区,须遵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防疫条件、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要求。

  4.根据《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林保规〔2023〕4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粤自然资发〔2023〕11号)要求,位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内且不属于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且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养殖规模的前提下,开展养殖活动,修筑生产生活设施。

  5.各镇(场)应指导辖区内的各行政村将畜禽散养户纳入村规民约管理,同时加强对散养户的养殖设施进行监督性管理。各行政村要督促散养户做好粪污收集措施,做到养殖废物全部资源化利用,且尽量远离取水口,不得向水体直接倾倒畜禽粪便和排放养殖废水,不得将粪污随意堆放和排放,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确保村容村貌干净整洁、平安有序。

  6.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对畜禽养殖禁养区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7.本方案自正式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作调整,需要调整的应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规定开展工作。

  8.本方案由市生态环境局大埔分局和县农业农村局依据相应职责共同解释。

  附件:

  1.大埔县饮用水源保护区名单.docx

  2.大埔县自然保护区名单.docx

  3.大埔县森林公园名单.docx

  4.大埔县文物保护单位名单.docx

  5.大埔县主要公路、铁路名单.docx

  6.大埔县主干河流、中型水库名单.docx

  7.大埔县畜禽养殖划分禁养区分布图(2024年版).docx

  8.大埔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各镇(场)分布图(2024年版).docx

  9.大埔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入图斑分布图.docx

  10.大埔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出图斑分布图.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