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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埔县森林防灭火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埔府办〔2021〕3号
来源:县府办  时间:2021-02-03 10:42:3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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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关于《大埔县森林防灭火工作考评办法》的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有关单位:

  《大埔县森林防灭火工作考评办法》已经2021年1月7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应急管理局反映。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8日    


大埔县森林防灭火工作考评办法

  为强化森林防灭火领导负责制,扎实推进新时代森林防灭火工作,有效防范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林区和谐稳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考评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重要论述精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严格执行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强力推进森林防灭火各项工作稳步有序开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大埔县森林防灭火工作考评活动,进一步夯实镇(场)森林防灭火主体责任,健全镇(场)森林防灭火队伍建设,加大对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查处力度,从而全面提升我县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能力,确保全县森林火灾发生次数和受害面积明显下降,最终实现无森林火灾的目标。

  三、工作要求

  (一)领导重视。各镇(场)必须高度重视森林防灭火工作,由党政一把手担任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长,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镇村干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将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和基础保障等列入党委、政府重要工作内容。

  (二)责任落实。将森林防灭火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发展考核内容,全面落实森林防灭火工作各级党委、政府首长负责制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县与镇(场)、镇(场)与村(居)委、镇(场)与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及个人,村(居)委与农户及护林员,层层签订森林防灭火责任书和承诺书,落实森林防灭火责任,做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责有人担”。

  (三)队伍健全。重视和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按每5000亩林地配备1名护林员的标准配足配强村级护林员,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按规定配备护林员,做到职责明确、任务落实、管理规范、履责良好、战斗力强。各镇(场)组建一支30人以上的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各村(居)委组建一支15人以上的扑火队伍,配齐扑火工具,加强培训演练,发生山火时能快速、科学、安全、高效扑救山火。

  (四)制度完善。认真制定和完善行之有效的《森林火灾扑救预案》,建立并严格执行森林防灭火责任追究制度、森林防灭火领导带班和值班报告制度、护林员队伍管理和考核制度、各镇(场)、村(居)委干部森林防灭火工作考核制度以及制定村规民约等,使森林防灭火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管理轨道。

  (五)管理到位。对森林防灭火严格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管辖范围不留死角,及时发现、有效阻止、立即报告违规野外用火,并进行查处。在重点时期,对重点地区增派人员,加大巡查密度,严查携带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上山等行为,严禁在森林防火区烧荒、烧田坎、烧杂草等野外用火行为。对各种特殊人群落实明确的监管人和监管措施。

  四、考评对象和范围

  考评对象为大埔县辖区15个镇(场),分为一般镇和较大镇两类。

  (一)一般镇:光德镇、百侯镇、大东镇、桃源镇、青溪镇、银江镇、三河镇、洲瑞镇和丰溪林场共9个镇(场)。

  (二)较大镇:湖寮镇、高陂镇、茶阳镇、大麻镇、西河镇、枫朗镇共6个镇。

  五、考评奖励及惩罚标准

  (一)镇(场)森林防灭火工作每年度考评检查审核奖励1次,统计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考评条件和奖惩标准

  1.考评条件:

  (1)发生1次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30亩以上,计森林火灾1宗;

  (2)发生1次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30亩以下,但被卫星监测到林火热点的,计森林火灾1宗;

  (3)发生受害森林面积30亩以下的山火,2次计1宗;

  (4)雷击等自然因素引发的、供电高压线路引发的、毗邻县(区)烧入的山火,不计森林火灾宗数,但应及时组织扑救,争取最短时间内扑灭。

  2.奖罚标准:

  (1)镇(场)全年未发生森林火灾,给予全额奖励(详见镇、场森林防灭火奖励金安排表)

  (2)一般镇全年发生1宗森林火灾,取消镇(场)当年奖励;

  (3)较大镇全年发生1宗森林火灾,扣除该镇奖励总额的50%;发生第2宗森林火灾,扣除该镇奖励总额剩余的50%。

  六、自查申报

  (一)县成立森林防灭火工作考评核查小组,负责森林防灭火工作考评的检查审核工作。

  (二)每年1月底前,各镇(场)按照大埔县森林防灭火工作考评要求和条件对上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自查自评,以镇(场)为单位将自评结果书面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无申报材料或材料不齐的不予受理);每年5月底前县森林防灭火考评工作核查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的镇(场)进行调查审核,并将核查结果在所在镇(场)公告栏和县广播电视台进行公示7天(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政府审定并给予奖励。

  七、其他事项

  (一)争议火灾。县及镇、村边界地区发生山火,双方如有争议,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争议双方现场勘查确定,县际之间边界山火如有争议,报请市职能部门勘查确定;市际之间边界山火如有争议,报请省职能部门勘查确定。

  (二)奖励资金由镇(场)统筹使用,用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经费。

  (三)此考评办法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埔县无森林火灾镇村奖励办法的通知》(埔府办〔2019〕2号)同时废止。

  (四)本考评办法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镇、场森林防灭火奖励金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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