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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埔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埔府办〔2022〕19号
来源:县府办  时间:2022-09-28 15:51:2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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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链接:大埔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有关单位:

  《大埔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8月26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城综局反映。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日

  大埔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助推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巩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成果,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已建成使用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与评价标准》(DBJ/T15-207-2020)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已建成和逐年新建通过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行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包括污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和其他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县城、镇级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村民参与,属地为主、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设施完好、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四条  构建以县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镇人民政府为管理主体、村级组织为落实主体、农户为受益主体、运维单位为服务主体的“五位一体”管理体系。

  第五条  县城综局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技术导则和考核办法,对各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大埔分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负责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进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对设施水质处理情况进行分析评价,报县城综局备案,并协助做好日常考核工作;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收取征收上缴的污水处理费,并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长效运行维护资金保障,监督和指导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资金安排、拨付及使用工作,并列入运行维护资金年度预算。

  第八条  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审计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工作的管理主体,负责征收污水处理费,并及时足额上缴征收的污水处理费至县财政局入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明确管理部门和落实管理人员,制订和执行运行维护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度,做好各村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运行维护情况的监督,指导、督促村级组织、农户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定期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巡查,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对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运行维护工作开展监督、考核,及时向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条  村级组织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作运行维护的落实主体,成立以行政村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村民代表参加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领导小组,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要求纳入村规民约,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开展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的维护监督;引导、督促新建房屋污水接入污水处理设施,组织村民自觉管理院内管网设施、化粪池,及时清理周边环境卫生;指导农户按各自的职责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第三方运维机构和镇政府,配合第三方运维机构开展异常情况检测、维修和设施更换;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防盗和防破坏等工作。

  第十一条  第三方运维机构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服务主体,应当落实运行维护管理内容,负责污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和其他设施的运行维护,建立运行维护管理专业队伍,制订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做好污水处理系统的日常运行、定期养护、应急维修和巡查检查等工作,及时更新工作台账和管理平台,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运行维护情况。

  第三章  运行维护管理模式和内容

  第十二条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工艺、维护技术、所处环境等特点,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因地制宜采用两种模式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1.镇、村自行管理模式。对于规模小、工艺操作简单、维护技术要求不高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由镇、村自行维护管理,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进行运维管理。

  2.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管理模式。对于需要一定或较高技术管理能力以及采用动力(或微动力)生物处理方式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由县城综局、各镇人民政府共同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进行运维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污水收集系统和终端处理系统,不包括接户管建筑外墙以内的部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包括做好收集管网的巡查和处置、处理设施及其配套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处理终端和污水池维护清理、终端周围环境卫生和绿化养护、出水水质观测和档案管理,日常例行检查、维护运行记录等工作。

  (一)终端运维操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处理系统主要构筑物设施结构完好,无裂缝,无明显不均匀沉降,进水及过滤顺畅,无污水漫溢,标识标牌完好无损,按绿化养护要求,处理池上和周边绿化带内无杂物堆放、无垃圾,定期做好除草、补种等养护工作,整体做到整洁美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2.日常检查处理设施有无进出水,进出水计量器是否正常,处理规模小于20m3/d的设施,进出水水质检测频次应不低于每半年1次,处理规模大于20m3/d(含20m3/d)的设施,水样检测频次应不低于每季度1次,指标按广东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44/2208-2019),确保出水达标排放;

  3.定期对格栅井、调节池进行清渣、清淤维护,维持格栅井和调节池的正常功能;

  4.及时清理检查井,防止泥沙淤积造成管道堵塞;

  5.确保人工湿地、氧化塘植物生长良好。定期收割和补种人工湿地和氧化塘植物,及时处理杂草、病虫害以及衰败植物,做到无杂草、无虫害、无枯枝烂头、无垃圾。定期检查人工湿地基质是否堵塞、板结,适时进行水位调整,确保湿地不出现壅水现象;定期对氧化塘内鱼虾螺等水生物进行捕捞和灭杀,定期清理氧化塘底泥,避免有效容积减小或氧化塘失效;

  6.有填料的污水处理池需定期更换填料;

  7.及时对厌氧池进行清淤,防止污泥淤积,原则上每年至少清淤1次。厌氧池清淤作业时,应先打开全部检查口井盖进行强制通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入,防止发生窒息或中毒事故;

  8.制订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各种潜在的、发生的紧急情况,并向各镇人民政府和县城综局书面汇报。

  (二)管网运维操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管网,确保排水畅通,无堵塞、无渗漏、无污水外溢、雨水倒灌等现象发生;

  2.检查落地井,确保井内无漂浮物,井底无淤泥固态物,井壁无粘附物,井内积物不高于管底;

  3.定期疏通管道,定期疏挖、清洗检查井;

  4.检查相关井盖和盖板,确保标识的完整性、安全性,污水检查井盖出现被盗或损坏时,应及时进行补缺;

  5.日常巡查管网收集系统时,发现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各镇人民政府和县城综局。

  第十四条  建立设备明细登记报批制度。

  (一)各镇人民政府应将污水处理设施概况、平面布置图、操作细则、运行维护人员信息以及管网检修、设备操作的安全规程等上墙明示,并做好例行检查记录和运行记录台账。

  (二)各镇人民政府应对污水处理设施所属设备进行编号、登记,并设置铭牌(标明管理人员姓名、联系方式);设备的停用、报废、拆除等应经各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城综局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  建立运维状况报告制度。

  各镇人民政府、第三方运维机构应分别向县城综局报告运行维护情况。

  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每季度首月15号前报告上季度进出水水质、处理达标率等重要指标情况;

  (二)年度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总结;因设施维修,确需停运或部分停运的,应及时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遇重大故障、严重问题(如污水收集管网严重漏损需采取工程措施修复,终端出水水质、水量出现异常,设施设备严重故障需大中修等)或因不可抗力、人为等因素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急需协调解决的事项时,应及时逐级报告。经各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城综局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建立运维档案管理制度。

  由各镇人民政府和第三方运维机构指定专人管理,保存运行维护技术档案、记录等相关资料。同时,结合网络运营平台,进行电子化管理。

  主要包括以下相关资料:

  (一)工程设计、施工、竣工资料和验收移交记录等;

  (二)处理设施的说明书、图纸、维护手册等;

  (三)现场维护记录、重大故障报告及处理结果;

  (四)周期性的进出水水质检测报告;

  (五)其他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相关的规范和制度。

  第四章  运行维护资金保障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要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负责各级专项资金的筹集、审核和拨付,监督资金规范使用。

  第十八条  县城综局负责各级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拨付金额核定,负责运维经费的预算编制、拨付和使用监督。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运维经费的审核拨付,监督资金规范使用。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九条  运维经费用于支付第三方运维服务费用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和提升。运维经费申请支付按以下流程进行:由县城综局牵头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大埔分局等相关部门考核后,提交支付申请和监测机构出具的出水水质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县城综局审核后,由县财政局核定拨款。

  第二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的使用管理,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对因管理不善,导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期不能正常运行或严重损坏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股              2022年9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