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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埔县机制砂行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埔府办〔2023〕17号
来源:县府办  时间:2024-01-10 15:03:3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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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链接:《大埔县机制砂行业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有关单位:

  《大埔县机制砂行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6月16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并经6月30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科工商务局反映。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7日

  大埔县机制砂行业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一手抓发展,一手抓保护,规范我县机制砂行业管理,促进我县经济建设和生态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原〔2019〕23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51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大埔县辖区内从事机制砂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行业相关活动(持证矿山配建制砂项目除外)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机制砂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独立设置的,利用岩石、卵石、尾矿、废石及建筑垃圾等经机械破碎、筛分等工艺制成砂石颗粒的企业(不含持证矿山因资源综合利用配套建设的机制砂项目)。

  第二条  鼓励企业提高生产工艺装备的自动化、机械化程度,推进生产规模化、集约化,建设大型生产基地。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三条  机制砂企业生产经营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业方向。企业要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建设绿色工厂,推进清洁生产,满足规范化设立排污口、达标排放或生产废水100%循环利用等环保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从源头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二)生产工艺装备先进。企业生产工艺先进,生产设备单条生产线具备年生产机制砂50万吨以上的能力。综合利用废弃矿山尾矿、废石、工业和建筑垃圾等废弃物生产再生骨料产品项目,单线年生产规模不低于28万立方米。

  (三)原料来源合法。企业原料来源必须符合如下一个条件:

  1.依法评估挂牌出让取得的砂、石、土原料;

  2.矿山尾矿处理再利用及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过程中不可避免产生的砂石原料;

  3.建筑垃圾和一般固体废物资源再利用的砂石料;

  4.采购合法开采的砂石料。

  (四)取得营业执照和法定行政许可。

  第三章 相关手续审批

  第四条  为规范机制砂行业管理,改变机制砂企业小、散、乱现象,县政府成立由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城综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科工商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大埔分局、县水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司法局等单位组成的县机制砂联合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科工商务局。

  第五条  项目相关手续审批。企业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县机制砂联合管理办公室指导企业办理以下手续。

  (一)规划建设。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机制砂项目必须符合用地规划,依法完善履行建设手续。

  (二)用地选址(含用林)。项目选址符合大埔县总体规划,不得在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内,占用林地需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采用“带项目”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供应,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政策,工业用地出让最长年限为50年。

  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矿产资源勘查等,符合临时用地使用范围的,应依法依规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三)环评手续。机制砂项目应依法在开工建设前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应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相应的符合环保规范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项目竣工后,在正式投入生产前,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依法公开。

  (四)水土保持。企业对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机制砂建设项目,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

  (五)风评手续。机制砂项目应依法在开工建设前办理风评审批手续。

  (六)其他依法依规需办理的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机制砂联合管理办公室对机制砂企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企业才能开展生产经营。

  第七条  加强行业管理。县政府各职能部门及所在镇(场)按要求依法依规履行各自职责(项目用地保障由自然资源部门,产品质量由市场监管部门,环境监管由生态环境部门,安全生产由应急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由交通运输部门,水土保持由水务部门),加强沟通配合,在规划布局、工艺装备、产品质量、污染防治、节能降耗、节水减排、水土保持、综合利用、安全生产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等方面形成工作合力,由县机制砂联合管理办公室牵头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及所在镇(场)依照监管职责对机制砂行业依法依规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项目备案归档。已获得项目准入的企业,必须做好可研报告、能源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用地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安全评价等项目相关批复文件的备案归档工作。

  第九条  环保安全要求。企业应具有相应的环保设施且废气、废水、固废处理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一)车间封闭管理。企业生产车间采用全封闭式生产工艺流程:

  1.原料场、成品堆放区必须用绿色隔离板围闭,隔离挡板高度不小于2米,应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

  2.已投产的企业,必须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0天内完成生产车间全封闭建设或对破碎、筛分及皮带输送等生产环节采取封闭措施;

  3.新批准设立的企业,必须在完成生产车间封闭后方可投入生产;

  4.机制砂厂房应该严格按照县机制砂联合管理办公室核准的方案进行建设,堆场围墙四周、办公区、生活区内未硬化的空地要进行合理绿化;生产场地和运输道路必须硬底化,对高噪声强振动的设备采取加隔振机座、安装隔音罩及消声器等消声、减振措施,设立环保应急池。

  (二)安装监控设施。企业必须在生产场地安装不限于视频监控的安全监管设备。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已投产企业必须在30天内安装生产监控设备。

  (三)安装计量设备。企业必须设置唯一出入口、配备符合要求的车辆冲洗平台及沉淀池等废水处理设施,安装经检定合格的称重地磅,禁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厂。

  第十条  产品质量管控。企业必须加强机制砂产品质量控制:

  (一)严格按《建设用砂》GB/T14684-2022、《建设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22、《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6-2018标准生产建设用砂,确保产品质量合格方可出厂,鼓励企业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和产品质量档案制度。

  (二)产品质量由市场监管部门采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管。产品质量由生产企业负责,产品合格证由生产企业核发。产品出厂必须随车附上产品合格证,产品合格证包括:产品名称、企业名称、企业地址、联系方式。县发改、交通运输、公路、水务、住建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产品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

  (三)生产机制砂所产生的淤泥要沥干压块后,严格按照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处理。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文件要求,为减轻道路运输压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企业产品销售运输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对装载运输机制砂及其原料的货运车辆严格把关,货运车辆必须安装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和卫星定位装置;对未安装上述设备的车辆拒绝装载机制砂。

  (二)企业必须建立完整的运输车辆出入台账(包括日期、时间、车辆号牌、车主、驾驶员姓名、车辆轴数、核定载质量、过磅装载质量、是否合法装载出厂、制砂企业配载员、监督员签名)。

  (三)运输机制砂车辆必须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证、产品合格证、过磅单,以备公安交警、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税费缴纳规定。企业必须如实建立健全经营台账,依法申报缴纳相关税费,确保砂税收依法征缴、应收尽收。

  第五章 整治退出

  第十三条  整治非法经营。对不符合我县机制砂项目准入条件及未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的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第十四条  整改退出机制。在属地管理巡查和联合检查中,发现企业违规运营以及资源综合利用完毕或者不再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作出退出处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科工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股                2023年7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