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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埔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埔府办〔2024〕12号
来源:县府办  时间:2024-06-11 09:22:1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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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链接:《大埔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有关单位:

  《大埔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已经2024年4月29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公有房屋和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反映。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1日

  大埔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城镇住房困难居民基本居住需求,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筹集、申请、受理、准入、审核、退出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本县申请辖区城镇户籍是指湖寮镇下辖4个社区(福坪社区、城北社区、城东社区、城西社区)和茶阳镇(茶阳社区)。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按照建立以公租房为主体的具有广东特色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我县逐步将直管公房、廉租住房和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统筹管理、并轨运行,统一归类为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  县公有房屋和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以下称“县住房服务中心”)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社区居委会配合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县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市场监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税务、人民银行、金融、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工作。

  第二章  资金和房源筹集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市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三)每年提取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四)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五)通过投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出租、出售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七)社会捐赠的资金;

  (八)其他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使用的资金。

  第七条  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达到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时,当年可不再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费用。

  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优先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费用。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方式,主要包括: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收购或长期租赁的住房;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县政府批准,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住房;

  (三)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以独资、集资或股份制的方式投资建设的住房;

  (四)在商品住房开发以及“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中的商品住房项目中按有关规定标准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的住房;

  (五)廉租住房等按照有关规定转为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应充分考虑承租对象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基本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供应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供应指标时单独列出,予以重点保障。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采取租赁方式的,可按年缴纳土地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中的配套设施建设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在商品住房开发及“三旧”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住建、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用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房屋权属等事项,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

  第十四条  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经营管理所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以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落实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50平方米为主。户型包括单间、一室户和两室户。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原则。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根据承租对象的居住和生活需要,同步建设相应配套设施、生活服务用房和管理用房,并实施物业管理。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节能、环保”原则进行简易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着重解决规定对象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定向出租,只租不售,循环使用。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受益”原则,房屋性质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章  申请审核

  第十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主要包括:

  (一)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

  (二)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

  (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四)新就业职工;

  (五)有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新引进高素质人才、军转干部、城镇复员军人、见义勇为人员、拆迁安置家庭的住房保障问题,其他文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或赠与房产,且申请时未享受其他住房优惠政策。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出售房产用于治病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以家庭为申请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指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的,与其共同居住的亲属可作为申请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患有精神疾病的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未共同居住的,原则上不安排实物配租,发放租赁补贴。

  (一)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县申请辖区城镇户籍,并在本辖区常住;

  2.属于大埔县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县申请辖区城镇户籍,并在本辖区常住;申请人的配偶或子女非本县申请辖区城镇户籍,但随申请人一起生活居住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大埔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大埔县委组织部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招聘录用、办理正式手续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2.已与申请辖区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3.申请前连续6个月在本县缴纳了养老保险费;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就业所在地无房,或者自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已与申请辖区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

  2.申请前连续6个月在本县缴纳了养老保险费;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就业所在地无房,或者自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需提交材料目录,由县住房服务中心按照方便群众办事的原则另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资产净值标准由县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申请、审核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

  申请人可通过线下服务窗口或网上办事大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社区居委会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户籍、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情况报送县住房服务中心审核。

  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受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承办单位转送社区居委会进行核实、初审。

  (三)县住房服务中心应将通过初审的低保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困难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名单及相关材料转送县民政部门,由其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财产等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县住房服务中心。县住房服务中心对申请人的住房状况进行审核。

  (四)县住房服务中心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查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有关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公安、银行、证券、自然资源、市场监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税务、社保、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提供相关政务数据或出具申请人有关财产证明。

  (五)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审核结果,由县住房服务中心通过大埔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县住房服务中心会同相关单位对异议进行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公布核实结果。

  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成立的,由社区居委会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轮候配租

  第二十四条 县住房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按照审核公示通过的时间确定轮候顺序,列入轮候册,并将轮候信息在大埔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轮候时间原则上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实物配租轮候排序,按照列入轮候册时间的先后以及是否属于优先保障家庭等因素确定,具体排序为:

  (一)低保家庭、见义勇为人员、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人员、复转军人、单亲家庭、消防救援人员以及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等优先保障家庭;

  (二)上年度未获保障家庭;

  (三)本年度通过审核的其他家庭。

  同一保障次序中,多人口家庭优先配租。

  轮候2年未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在第3年予以实物配租,但放弃实物配租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轮候期间,申请人由于家庭成员、户籍、收入、财产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在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县住房服务中心申报。经审核,申请人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住房服务中心应当取消其轮候资格。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放弃配租资格,重新轮候:

  (一)已选定房源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二)其他放弃配租资格的情形。

  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两次放弃实物配租的,采取租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其他申请人从第二次放弃实物配租之日起重新开始申请。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实行合同管理,租赁合同应当明确房屋地址、用途、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使用要求、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房屋维修责任、停止租赁的情形及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缴交租金及水、电、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租房的权利,承租期间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并负有及时维护、合理使用的责任。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生活配套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因过失造成责任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转租、出借、空置、私自调换,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市场租赁价格水平等因素,并根据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按照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80%和住房困难群体的收入水平分层次确定。

  租金的具体标准由县住房服务中心会同县发改部门确定,实行动态调整,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续期的,申请人应当在期满3个月前提出延续申请,经审核仍符合规定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合同期满之日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对象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调换:

  (一)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短时间内无法解决,严重影响居住的;

  (二)因住房无电梯且楼层较高,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一至二级肢体残疾、行动不便的;

  (三)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就近治疗等特殊情况的。

  第三十四条 因工作生活需要,保障对象之间协商达成互换意向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互换。

  第三十五条  申请家庭所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不少于1年,申请家庭成功调换互换后,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调换和互换条件的,县住房服务中心按规定程序予以办理。

  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且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应当及时调换。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以及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资产、工作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时,应当及时向县住房服务中心报告并退出。

  第三十七条  县住房服务中心将不定期通过入户巡查、邻里访问、单位征询等方式对公租房入住情况进行检查,承租人应主动给予配合。对发现违反公租房的租住行为,县住房服务中心对其记入住房不良信用记录,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入户巡查中,发生承租人外出导致无法进行检查的,县住房服务中心将电话约请承租人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约谈。未按时约谈或留存电话无法联系约谈的将作为恶意闲置公租房记入住房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十九条  县住房服务中心应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社会公共租赁住房投资主体和运营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严格对社会投资主体的股份转让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转让行为的审批管理和监管,以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有序运营服务。

  第四十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同县住房服务中心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承租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所在单位应及时告知县住房服务中心。

  第四十一条  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的社会服务和管理。公安、卫健、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门应会同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社区居委会共同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群体的人口、治安、卫生健康等服务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住房服务中心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并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三)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公共租赁住房的;

  (四)将公共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

  (五)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公共租赁住房严重损毁的;

  (六)因政府征用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因不可抗力致使该公共租赁住房无法继续出租的,租赁合同终止;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第四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被收回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搬迁,搬迁期内租金按原合同的约定缴交。

  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搬迁的,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居住期限。延长期内,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收取租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搬迁的,县住房服务中心应当责令其搬迁;拒不执行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的2倍收取租金。

  第四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如有违反应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对公共租赁租住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大埔县公有房屋和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股               2024年5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