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链接: 《大埔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埔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有关单位:
《大埔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1月16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7日
大埔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精神,规范和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框架下,建立资产清晰、产权明晰、责任明确、分配合理、管理规范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制度体系,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经营性资产不流失或不被侵占、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提供更好保障,根据《广东省乡村振兴局 中共广东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乡振局〔2021〕6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依法依规,突出帮扶特性。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要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衔接,遵循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及行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充分考虑扶贫项目资产受益群众的特殊性,资产权属和收益权尽量下沉。
第三条 坚持权责明晰,实施分类管理。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结合实际情况,规范确定产权,按产权归属落实后续管理责任。根据不同类别扶贫项目资产属性,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注重发挥村级组织作用。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完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机制。
第四条 坚持公开透明,引导群众参与。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提高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运营透明度。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受益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二章 范围类型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社会捐赠和对口帮扶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以及2021年起,使用扶贫项目投资本金和收益转投其他项目形成的资产。
第六条 扶贫项目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实行分类管理。
(一)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指具有经营性质的扶贫项目资产,包括扶贫资金投入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乡村旅游业、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服务等形成的产业类经营性资产,投入农业农村设施、光伏、水电和扶贫车间、作坊、物业等形成的资产收益类经营性资产。
(二)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指围绕改善贫困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建设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包括支持修建的微小型公益性项目、投入的公共设施设备、接受的捐赠设施设备及交通工具等。
(三)到户类扶贫项目资产主要为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所购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三章 确权移交
第七条 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继续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做好资产移交,并纳入相关管理体系。
(一)对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已确权到县镇的扶贫项目资产,尽可能按投入比例量化登记到相关集体经济组织。
(二)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确权到集体经济组织更有利于资产管理的,可确权到集体经济组织。
(三)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
(四)对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第八条 扶贫项目资产实行台账式管理。按照产权归属分级分类建立台账。对扶贫项目资产的基础信息、收益分配等变动情况,应及时进行信息采集,并在管理台账和管理系统进行内容更新,确保“账实相符”。
第四章 责任分工
第九条 县政府对本县域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履行主体责任,明确相关部门、乡镇政府管理责任清单。
(一)乡镇党委、政府对本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承担直接责任,负责本辖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护运营的日常监管。负责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及移交工作,及时录入更新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对确权登记到本辖区所有扶贫项目资产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并按照产权归属将台账交至相应村委会。常态化组织开展资产运营管护和监督检查工作,加强项目风险评估和预测预警,每半年开展一次扶贫项目资产风险评估。负责制定本乡镇资产管理运营制度,及时督查,指导村级管理好资产,防止资金流失,资产闲置浪费,确保资金、资产保值增值。
(二)村级组织对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承担监管责任,负责本村扶贫项目资产管护运营、收益分配使用、资产处置等工作,制定管理、运营、使用制度,指派专人对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进行定期保养维护,确保正常运行。加强对到户类资产指导服务监督工作。
(三)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督促全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指导乡镇、部门做好扶贫项目资产日常监管,督促乡镇、部门对已实施形成的扶贫资产及时确权登记,监督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工作及录入信息系统。指导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制度建设、底数摸排、台账建立等工作。健全完善扶贫项目资产跟踪监测常态化机制,组织、督促乡镇、部门每半年开展一次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风险评估。加强对资产管理、运营及使用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四)县财政部门负责加强扶贫资金监管,发挥扶贫资金最大效益。指导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的价值确认及财务处理等,配合开展相关督导检查及风险评估工作。负责做好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工作。
(五)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乡镇、村将确权到村的扶贫项目资产纳入广东省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体系,执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六)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卫生健康、文广旅体、科工商务等相关行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要加强政策支持,密切配合,统筹协调推进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
第五章 后续管护运营
第十条 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护运营,明确管护责任,制定管护运营方案,确保资产持续发挥效益。
(一)公益性资产由产权主体承担管护责任和管理管护经费。鼓励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或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的问题,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参与管护。专业性较强的村集体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鼓励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进行管护,管护费用可从村集体的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中列支或由地方财政资金统筹解决。
(二)产业类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的运营方式由相应的产权主体民主决策确定,应当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充分吸纳脱贫人口参与,产权主体、运营方双方应当签订运营协议或合同,明确经营方式、经营期限、联农带农机制、收益分配方案、风险防控措施等,明确运营方承担扶贫项目资产的保值增值和管护责任。
(三)资产收益类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的运营在合同期内按原合同执行,合同期满后,应当由产权主体按程序重新确定运营方式和责任。
(四)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级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使到户扶贫项目资产更好地发挥效益。
第六章 收益分配使用
第十一条 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由产权主体负责按照经营性资产租赁承包、资金入股相关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收取资产收益并分配使用,及时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原则上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
第十二条 发挥扶贫项目资产的帮扶作用,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扶贫项目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优先支持监测对象、脱贫人口增收。优先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支持具有良好资源禀赋、良好市场前景、带动增收能力强的带农联农富农产业发展。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
(一)村级劳务补助。鼓励有劳动能力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参与村内项目建设和村级临时性公益岗位劳动。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参与项目管护。
(二)困难群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老弱病残孤,无劳动能力、丧失劳动能力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家中突发变故导致收入骤减、支出骤增的困难家庭给予一定的帮扶救助。
(三)小微奖补。通过民主评议、设定奖补标准等形式,对在教育、人居环境改善、产业发展、村规民约、道德品质等方面表现优异的已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进行奖励。
(四)村集体经济发展。将收益资金作为股金,优先支持本地优势产业项目品种培优、品牌打造、品牌提升以及农产品为主体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或支持可以带动较多农村劳动力务工的村集体产业发展项目,通过股金参与产业发展,获得分红收入,壮大村集体经济。
(五)村级公益事业。用于村内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新修与维护,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事业的支出。
(六)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村集体可计提一定比例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
第十三条 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收益分配使用,按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收益分配使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方案要严格执行民主决策程序,由村民代表大会研究确定分配方案,分配方案报乡镇审核,经乡镇审核同意后进行公示公告,按公示公告后的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并及时公开分配结果。
第十五条 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设立基金和垫资等。
第七章 资产处置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确需进行报废、淘汰、拆除、出让等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
第十七条 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执行。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等。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发挥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驻村第一书记、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对贪占挪用、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行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法规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