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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适养区划定范围的通告
埔府〔2025〕11号
来源:县政府  时间:2025-03-20 10:17:1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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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链接:《大埔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2024版)》政策解读


  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适养区划定范围的通告

  为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有效管控畜禽养殖业污染,进一步规范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和管理,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县实际,近日大埔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大埔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2024版)》,决定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适养区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区域划定

  (一)禁养区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大埔县已取得批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大埔县第二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2024年)》及《大埔县部分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及优化调整技术报告(2024年)》拟调整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域保护范围及陆域保护范围。

  2.自然保护区。包括《大埔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待颁布的《大埔县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大埔县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大埔县内7个自然保护区(不含依法划定的生产生活区)的边界范围。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外的原住居民在遵守自然保护区有关规定,且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养殖规模的前提下,维持现有养殖状况,并须做好生态资源的保护工作。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包括《大埔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中“三区三线”方案划定的14个乡镇和丰溪林场的城镇集中建设区(城镇开发边界)。

  4.基本农田保护区。包括《大埔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及2024年5月自然资源部下发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资料划定的大埔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内区域。

  5.森林公园。包括《大埔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待颁布的《大埔县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大埔县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大埔县内14个森林公园的边界范围。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保规〔2023〕4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粤自然资发〔2023〕11号)精神,森林公园内且不属于其他自然保护地核心区的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养殖规模的前提下,开展养殖活动,修筑生产生活设施。

  6.文物保护单位。包括大埔县内已认定的129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7.公路、铁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包括大埔县境内现有高速公路两侧外延30米区域范围、国道两侧外延20米区域范围、省道两侧外延15米区域范围、县道两侧外延10米区域范围、铁路两侧外延15米区域范围。

  8.重要河流、湖库水域及周边范围。包括大埔县境内韩江、梅江、汀江、梅潭河、漳溪河、小靖河河流的河道管理范围,以及中型水库(青溪水库、双溪水库、三河坝水库)管理范围。

  (二)适养区范围

  禁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适养区。

  二、具体要求

  1.《大埔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2024版)》适用的管理对象是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及养殖专业户。家庭散养不适用本划分方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履行环保责任。

  2.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划定前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由大埔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搬迁或关闭。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在实施关停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种类和数量),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排污总量或进行污染物综合利用。

  3.新(扩)建养殖场应当位于非禁养区,须遵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防疫条件、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要求。

  4.根据《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林保规〔2023〕4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粤自然资发〔2023〕11号)要求,位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内且不属于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且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养殖规模的前提下,开展养殖活动,修筑生产生活设施。

  5.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应指导辖区内的各行政村将畜禽散养户纳入村规民约管理,同时加强对散养户养殖设施的监督性管理。各行政村要督促散养户做好粪污收集措施,做到养殖废物全部资源化利用,且尽量远离取水口,不得向水体直接倾倒畜禽粪便和排放养殖废水,不得将粪污随意堆放和排放,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确保村容村貌干净整洁、平安有序。

  6.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对畜禽养殖禁养区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其他事项

  (一)本通告所指“畜禽”,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包括猪、牛、羊、兔、鸡、鸭、鹅等。

  (二)《大埔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2024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埔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修订方案的通知》(埔府办〔2020〕8号)同时废止。

  大埔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