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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埔县湖寮镇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规定的通知
来源:埔府〔2016〕123号  时间:2017-01-09 16:10:3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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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寮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大埔县湖寮镇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规定》已经2016年10月28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国土资源局反映。
 
 
 
大埔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日
 
 
 
大埔县湖寮镇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大埔县湖寮镇建设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被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做好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湖寮镇建设征收土地、拆迁补偿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埔县湖寮镇建设范围内被征收的集体土地、房屋及地面附着物等实物补偿和安置补助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解决社会保障问题,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征收土地留用地安排采取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一种进行:
  (一)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给被征地集体安排留用地(由规划部门统一规划)。
  (二)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其补偿标准按基准地价评估确定。
  第五条 征地补偿费应全额付给被征土地所有权单位。
  第六条 征地范围内,需拆迁房屋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被拆除建筑物后,需迁移重建的,征地单位对拆除的建筑物按附表二标准给予补偿的同时,会同规划部门选址,重新安排安置用地,安置用地面积与其拆迁主房占地面积同等。
  (二)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不予安置;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土地所建的建筑物,超过部分不予补偿。
  第七条 在征地范围内,需拆迁房屋的,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人报大埔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大埔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第八条 其他地面附着物的补偿:
  地面种植花木的,对花木不作补偿,只补偿搬迁费。
  迁移高压线、通讯光缆及地下管线等,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征地单位给予补偿,有关部门负责迁移,确保按时提供用地。
  第九条 征地通告发出之日起,突击抢建的建筑物、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
  第十条 对征地权属有争议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协调,协调不成的,依法裁决。权属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对征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的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一条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征地单位将各种补偿款直接汇入村民委员会账户,并通知当事人限期交出土地,仍不按期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大埔县人民政府埔府〔2011〕年76号文件同时废止,过去制订的与本文件有抵触,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大埔县湖寮镇建设征地土地补偿标准表
   2.大埔县湖寮镇建设项目固定建筑物、装修等拆迁补偿标准表
   3.大埔县湖寮镇建设征地拆迁地面附属设施、地坟等拆迁补偿标准表
   4.大埔县湖寮镇建设征地果、竹、茶等农作物补偿标准表
   5.大埔县湖寮镇建设征地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种植的花卉苗木补偿标准表
   6.大埔县湖寮镇建设征地果树种植补偿标准表
   7.大埔县湖寮镇建设征地果树补偿分类标准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