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字体:
    对比度:
关闭
大埔县养老机构投资指南
来源:大埔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时间:2019-11-27 10:45:24  浏览次数:-
【打印】 字号:

  一、投资环境简介

  大埔县地处广东省东北部、韩江中上游,东和北紧靠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和龙岩市永定区,东南连接潮州市饶平县,西依梅县区、梅江区,南邻丰顺县和潮州市潮安区,幅员面积2467平方公里,辖14镇(湖寮、百侯、枫朗、大东、高陂、光德、桃源、大麻、三河、银江、洲瑞、茶阳、西河、青溪)和丰溪林场,镇、场下设256个村委会(居委会),其中村委会245个、居委会11个,总人口56.47万, 60周岁以上人口9.218万人,老龄人口占总人数的16.3%。

  大埔县有“三区六乡”(三区:中央苏区、革命老区、边远山区,六乡:文化之乡、华侨之乡、世界长寿乡、中国青花瓷之乡、中国名茶之乡、中国蜜柚之乡)之称。 全年雨量充沛,气候温和,境内群山环抱,有“山中山”之称,溪流众多,森林覆盖率78.1%,空气质量各项指标达到一级标准,是名副其实的“绿色世界”、“天然氧吧”、“生态乐园”,是典型的生态宜居城市。

  二、申办条件

  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环境、食品安全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

  (一)有符合相关登记规定的规范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举办者是单位的,应当是依法成立的组织;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工作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与生活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与生活不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3。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提供集中居住的养老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理程序

  (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实行备案管理制。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作废,不再换发许可证。

  (二)养老机构登记

  设立养老机构,其经营(业务)范围应当包含“老年人养护服务”或者“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等的规范表述。

  1.设立民办公益性(即非营利性,下同)养老机构。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由举办者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按要求予以受理,在批准养老机构名称前须征求本级养老服务业务部门意见。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通过名称预先核准后,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受理举办者提交的成立登记申请材料,并将申请材料内部流转至本级养老服务业务部门,本级养老服务业务部门负责出具是否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意见。符合登记条件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后发给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向举办者说明理由。

  2.设立民办经营性(即营利性,下同)养老机构。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由举办者依法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具体登记流程按现行政策办理。

  3.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设立公建公营(公办)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采取公建民营形式设立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机构经营性质依法向相关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具体登记流程按现行政策办理。

  港澳台、外国投资者举办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机构经营性质依法向相关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三)养老机构备案

  1.新设立养老机构登记后备案。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主动向民政部门备案。备案流程如下:

  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当在完成登记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到养老机构所在市或县(市、区)民政部门(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办理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附件1)、《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附件4),领取《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附件3),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对于提交的材料信息不全的,补全材料后备案;经核对材料信息齐全的,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在实地查验后提供《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附件2),并书面告知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

  2.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备案。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的,可以不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另行进行法人登记,可按照相应的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业务)范围等开展养老服务,并应当在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业务)范围后7个工作日内到医疗机构所在市或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3.原许可的养老机构备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前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含原省级登记许可的)有效期满自动作废,需到该机构所在市或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有效期满前,养老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养老机构(含原省级登记许可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市或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备案,并交回设立许可证,设立许可证自交回之日起作废。

  4.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举办者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自变更登记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民政部门(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涉及其他备案事项变更的,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民政部门(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变更备案信息,填写《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附件5)。对于提交的材料信息不全的,补全材料后办理变更备案;经核对材料信息齐全的,养老服务业务部门按规定提供《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回执》(附件6)。

  5.信用联合惩戒。实行养老服务重大事故投诉举报、报告、通报机制。将不按规定时限备案或具有欺老虐老行为、安全责任事故、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违法违规开展金融活动、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的养老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列入黑名单,取消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和享受补贴资金等资格。

  四、联系方式

  (一)养老机构登记工作联系电话

  大埔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0753-5537471

  大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与行政许可股:0753-5557369

  (二)养老机构备案工作联系电话

  大埔县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股:0753-5526911

附件: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docx

    2.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docx

       3.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docx  

       4.备案承诺书.docx  

       5.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docx 

       6.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回执.docx

       7.养老服务投资扶持政策措施清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