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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府办〔2023〕7号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埔县农房风貌提升资金奖补办法的通知
来源: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3-05-08 16:48:4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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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链接:《大埔县农房风貌提升资金奖补办法》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有关单位:

  《大埔县农房风貌提升资金奖补办法》已经2023年3月31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和4月4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4日

  大埔县农房风貌提升资金奖补办法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的指导意见》(粤府〔2020〕43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2020〕24号)文件精神,围绕我县争创全省乡村振兴先行示范县总体目标和县委“1568”的工作思路,加快推进我县农房风貌整体提升,以农房风貌改造提升“小切口”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整体“大提升”,全力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奖补办法。

  一、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农房风貌提升工作体系,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县镇研究确定的重点区域内依照标准改造农房的农户给予适当的资金补贴,激发农户参与风貌提升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以点带面促进全县农房风貌实现提档升级。

  二、工作重点

  在乡村振兴示范带建设范围、高速国省道等交通干道沿线和节点、各镇(场)圩镇和乡村振兴示范点等县镇研究决定的重点区域实施乡村农房风貌提升。

  三、奖补对象

  对县镇研究确定的重点区域内农房(本奖补办法印发前已完成改造和印发后新建的农房不列入奖补范围),在镇村摸排上报并获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的基础上,依照标准实施农房改造的农户实行奖补。

  四、资金来源

  奖补资金由涉农资金等资金统筹解决。

  五、奖补方式

  (一)改造标准和要求。

  各镇(场)要严格按照《大埔县客家民居建筑参考图集》指导农户做好农房风貌改造提升工作,主要是屋顶和墙体,确保改造后的屋顶和墙体风貌符合改造标准,防止千篇一律,千村一面。

  1.屋顶:坡形屋顶,屋顶可以采用小披檐的方式进行改造;屋瓦为琉璃瓦或“百子瓦”;屋栋砼捣制、白色水泥刷面或白色瓦;屋檐(瓦檐)外飘墙体不得超过1.2米。楼房结构屋面设置有晒台的,晒台边沿需进行装饰(如坡面小披檐,颜色材料与屋顶要求一致)。

  2.墙体:墙体支撑屋顶,外墙(材料为粉灰或瓷块,平房0.8米要有客家特色的勒脚装饰),颜色淡雅,以白色、灰白、淡黄为主。

  3.一栋建筑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两项标准。

  4.老屋民居应采用传统工艺进行修补,做到修旧如旧。

  5.未按照《大埔县客家民居建筑参考图集》进行改造的不纳入奖补范围。改造房屋未作瓦栋、无墙体(或以钢、铝等柱材代替墙体)、未覆盖墙体的坡型屋顶视作不合格,应整改合格后方可验收。

  6.文物保护单位建筑和传统古村落建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古村落规划保护有关要求进行维修。

  (二)奖补标准。

  1.屋顶。屋顶原则上采用琉璃瓦或“百子瓦”进行改造,屋顶面积按投影面积的1.2倍计算,每平方米奖补150元;如果采用树脂瓦改造,则每平方米奖补100元。

  2.墙体。按外围可视墙体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奖补50元。

  按上述标准计算后实行总额限高奖补,每栋奖补不超过2.5万元(含)。

  (三)申报程序。

  1.摸查报批。各镇(场)要根据乡村振兴发展规划和上级发展重点,规划本镇(场)农房风貌提升重点区域,对重点区域内需进行风貌提升的农房底数进行摸查,并将拟改造数量资金等情况以请示形式报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由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否则不予奖补。

  2.群众申请。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批复后,农房风貌提升重点区域内农户向所在村委会提交申请,以村为单位统一上报镇(场),由镇、村干部负责现场拍照留证,确认权属、丈量面积,核查申请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申请人。

  3.改造提升。镇、村干部加强改造过程的指导,督促申请人按照计划完成建设,对于长期未动工或者建设进度缓慢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应取消其申请资格。

  4.组织验收。申请人建设完成后,由申请人填写申请表书面向村委会提交申请验收,由各镇(场)组织镇、村干部完成验收审核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镇(场)要按照“一户一档”的标准建立一式三份工作台账,并报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5.县级抽查。经镇(场)验收合格后,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等单位组成联合抽查小组,对各镇(场)实施情况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对未按规定进行改造的农户,取消其奖补资格。

  6.资金拨付。经县级抽查通过后,由县财政局将奖补资金拨付给各镇(场),各镇(场)将奖补资金发放到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六、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县级统筹、部门指导、镇村实施的工作机制,压实主体责任,确保实施到位。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加强检查指导和工作调度,推动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各镇(场)要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和技术人才,组织好本辖区内农房风貌改造提升工作。

  (二)强化资金保障。县财政局要统筹本级财力、省级涉农资金等相关资金,加强投入,保障好农房风貌提升改造,指导镇、村合法合规用好项目资金。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镇(场)要充分发挥村级基层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村务监督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完善村规民约,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和参与农房风貌提升改造,大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七、本奖补办法由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奖补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附件:1.大埔县农房风貌改造提升申请表.docx

             2.大埔县农房风貌改造提升核查情况登记表.docx

             3.大埔县农房风貌改造提升验收表.docx

             4.大埔县农房风貌改造提升验收汇总表.docx

             5.大埔县农房风貌改造提升县级抽查表.docx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股                2023年4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