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埔县城城区禁止生产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2025年版)》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确保大埔县城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持续达标,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空气质量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广东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粤府〔2024〕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重新划定了大埔县城城区禁止生产、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 禁止生产、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与《大埔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保持一致(具体边界以大埔县城城区禁止生产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划分矢量图为准),即:
(一)东起黎家坪村上坳背,经曾屋科沿面向县城第一重山山脊至省道S221交汇口;
(二)南起葵坑村虎形洋,经县道X006、葵坑村水口至梅潭河;
(三)西起葵坑村虎形洋,经乡道Y144、Y105、大安村陂头下、乡道Y189、锦绣山水城、省道S333、河头、书法郊野公园,至下坜村西岭实验学校;
(四)北起下坜村西岭实验学校,经大埔碧桂园、北岭村、杨梅田至省道S221交汇口。
第二条 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是实施本通告的主管机关。湖寮镇人民政府、县科工商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大埔分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气象局、大埔供电局、县林业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等单位协助实施。
第三条 禁燃区范围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湖寮镇人民政府及各居委会、村委会、村民小组,应尽职尽责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依法作出处罚:
(一)在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在禁燃区内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拒绝、阻碍公安机关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绝停止燃放、上缴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未成年人、精神障碍患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通告规定,造成他人人身安全或财产损失的,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条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造成火灾、爆炸事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按本通告第四条的相应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外,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对违反通告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进行劝阻,劝阻不听的可向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由监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八条 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埔城区禁止生产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埔府〔2023〕2号)同时废止。
附件:大埔县城城区禁止生产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划分图
大埔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9日
附件:大埔县城城区禁止生产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划分图.docx